(2007年12月1日制定)
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八小时上班工作制,上下班时间由学校统一规定;实验室研究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。
第二条 实验室考勤员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勤。
第三条 凡实验室编制的工作人员请事假要先申请后执行,事假一天以内向考勤员请假,一天以上向实验室主任请假。
第四条 病假以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为凭。
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按职责分工,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,维护,修理,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。实验室每年对每人的业绩进行考核,考核成绩作为本人业绩考核的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