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7年12月1日制定)
第一条 实验室财产属公有财产,人人必须爱惜使用。
第二条 实验室财产由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。
第三条 实验室行政秘书兼任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,负责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账目。
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仪器设备负责人制度,其职责为对新购置仪器设备到货的验收,仪器设备的使用、维护与出借,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,并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。
第五条 凡购买的仪器设备,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,并做到先建帐、卡,后报销;还应做到负责及时验收,并有验收记录及使用说明存档。如遇设备验收不合格,应及时向供货方提出保修或退换,以防伪劣产品流入实验室。
第六条 单价在800元以下的在用消耗品或其它物资,要有物资帐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,由专人负责管理。
第七条 凡购买的家具,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,并做到先到财产管理员处登记建帐,后报销;
第八条 凡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财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,报学校设备资产处审批。
第九条 由于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,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至赔偿。